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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

发布者:鲁鹏薇 发布时间:2016-11-30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曾获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博学”奖学金或优秀学生“笃行”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我校按照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评审工作: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系)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每年10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前名单需公示3个工作日,并填写本学院《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填写完毕后将此表连同学院初审合格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

4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院长办公会备案,审议通过后将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和布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上级要求将评审结果进行上报。

(三)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上级通过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附 则

(一)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