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告

关于举办第二届“新航星杯”辩论比赛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3-13

各二级学院、校社团联及全体同学:

    值此校庆60周年之际,为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鼓励学生通过演讲的方式更好地传递“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根据《云顶集团yd222“新航星演讲与辩论竞赛奖”评奖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举办我校第二届“新航星杯”辩论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程安排:

序号

时间

事项

备注

1

2月

确定赛事日程安排

 

2

3月上旬

根据日程及相关文件规定下发通知

含比赛规则

3

4月19日前

各基层组织完成基层选拔赛并上报基层选拔赛结果,同时完成决赛阶段各代表队报名

 

4

4月22日

八分之一决赛抽签工作

5

5月初

八分之一决赛开始

6

6月底

完成四分之一决赛,完成半决赛抽签及决赛辩题

利用暑假准备半决赛及决赛

7

9月底前

完成半决赛

 

8

11月中旬

决赛及颁奖仪式

邀请新航星集团

 

二、比赛安排

(一)基层选拔赛:

1、主办:由各二级学院及校社团联等基层组织自行组织主办。

2、名额与奖项:通过二级学院及校社团联等基层组织比赛选拔,各基层组织产生第一名队伍1支、第二名队伍1支、并列第三名队伍2支、鼓励奖队伍4支、基层选拔赛最佳辩手1名。各基层组织可根据参赛人员表现情况,组建本组织代表队。

3、主题与规则:由预赛主办方自定主题与赛制(也可参照决赛阶段规则),主题不做强制要求,建议围绕决赛主题。

 

(二)决赛阶段:

1、主办:决赛阶段比赛由校学生处、团委负责主办。

2、名额与奖项:

1)八分之一决赛:共16支代表队参加(其中电气2支、机械2支、信息2支、商学院2支、外国语1支、国教1支、汽车1支高职2支、社团联3支,决出8支队伍参加下一轮比赛,每场评选本场最佳辩手1名。

2)四分之一决赛:共8支八分之一决赛优胜代表队参加,决出4支队伍参加下一轮比赛,每场评选本场最佳辩手1名。

3)半决赛:共4支四分之一决赛优胜代表队参加,决出2支队伍参加下一轮比赛,每场评选本场最佳辩手1名。

4)决赛:两支半决赛优胜代表队参加,决出冠亚军。本场最佳辩手为本届最佳辩手,另由主办方评选出本届比赛最佳口才奖、最佳风度奖、最佳应变奖、最佳指导教师各一名。

3、主题:决赛阶段围绕“传承、和谐、奋进”为主题展开辩论。

 

三、比赛要求

1、基层选拔赛:请各基层组织认真组织比赛,并于4月19日前将《“新航星杯”辩论赛基层选拔赛结果汇总表》(见附件)、比赛开展情况照片等图文资料以电子稿形式交学生处倪昀,比赛主办方将以此作为基层选拔赛奖励依据。

2、决赛阶段:

1)报名要求:决赛阶段各代表队间成员不得重复,均由4名辩手组成:其中我校在校学生3名、在校教师1名,另可安排候补选手及指导教师各1名。每轮比赛允许更换一名学生辩手及教师辩手,但需在开赛前一周上报参赛名单(如不上报则默认为无改动),组织方将对每场比赛的辩手进行资格审查,一经查实违规,将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该参赛队的比赛资格。各基层组织另安排一名领队(师生不限,负责本基层组织各队伍联络沟通抽签等工作)。各基层于4月19日前填写《“新航星杯”辩论赛决赛阶段报名表》(见附件)并以电子稿形式交学生处倪昀,

2)比赛辩题:经新航星集团同意,根据本届比赛确定的比赛主题由专家拟定15-20组辩题,赛前通过抽签方式决定辩题。

3)比赛方法:采取单场淘汰制,决赛阶段开赛前以抽签方式决定各队伍分区、位置及各场次辩题,每轮开赛前由以抽签方式决定正反方。

4)评委组成:决赛前各阶段比赛可邀请校内外老师、各校级学生组织干部及与该场比赛无冲突的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担任评委;决赛邀请校内外专家、学校及新航星集团领导担任评委。

 

四、比赛规则(决赛阶段)

决赛阶段参赛代表队须按照《“新航星”杯辩论赛比赛规则》(见附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赛,评委根据该要求打分并评选出该场优胜方及最佳辩手。

 

五、表彰

决赛结束后邀请新航星集团及我校相关领导参加颁奖仪式,对获胜队伍及各获奖单项进行表彰。赛后视情况择优选拔组成云顶集团yd222辩论队,参加国内外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给予相应表彰。

 

六、其他

从四分之一比赛开始,比赛后各参赛队需将本队本场次相关准备材料以电子稿报主办方,全部比赛结束后,组委会将相关材料编辑成册,予以留档并交新航星集团相关部门及人员。

 

学生处、团委

2013-3-10

“新航星杯”辩论赛比赛规则.doc (31 KB)
2013-03-13 09:21
“新航星杯”辩论赛决赛阶段报名表.doc (34.5 KB)
2013-03-13 09:21
“新航星杯”辩论赛基层选拔赛结果汇总表.doc (36 KB)
2013-03-13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