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告

关于加强全国英语四、六级及期终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2-17

各二级学院、各位考生:

期末临近,2012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 1222日在云顶集团yd222各校区举行,各项期终考试也将陆续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有效防范和制止违纪舞弊事件,确保我校各类考试安全、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切实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有关要求强调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建设工作

1、四、六级考试属于全国性A级考试,是我国规模最大、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单科考试之一,期中考试也是对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一次检验。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建设工作,把它作为加强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考前,针对学生的学风考风情况,依据《云顶集团yd222学生手册》中相关条款,尤其是“教育部考试违纪三条红线”作弊处理要求,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诚信考试宣讲教育;

二、充分利用技防设备,加强考场巡查

1、辅导员、班主任在各项考试中,加强考场巡查,严格核查考生身份。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缺一不可;

2、严防考场通信作弊。考试期间,每个考试楼配备考场手机信号探测仪,及时发现和提醒利用手机等设备作弊的行为;

3、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带入考场。加强宣传,防止考生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主要为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他违禁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4、严禁四、六级考试试题答案买卖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学生诚信考试的教育,对于不进行试题答案买卖行为,进行专项教育宣传,对于参与此类活动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按照学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以外,情节严重的,移交法律机关处理。

 

                                                                   学生处

                                                                2012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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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凭军人身份证)或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证件参加考试。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及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2B铅笔涂黑。必须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七、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严禁携带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十、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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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认定办法

本办法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418号),分为违纪认定和作弊认定两个部分,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违纪作弊情况发生。

第一部分:考试违纪认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部分:考试作弊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